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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钢民初字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芸与被告刘万禄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钢民初字00060号原告李X。被告刘XX。原告李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被告刘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3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刘一诺(2009年10月5日生)。我们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XX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挺好,还生育一女孩。日常生活中我怀疑原告有外遇是我不对,但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刘一诺(2009年10月5日生)。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春节后,因被告刘XX怀疑原告李X有外遇而生气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书、当事人陈述等材料载卷,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孩,感情基础较好。虽因被告刘XX怀疑原告李X有外遇而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现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注重沟通,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据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严肃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X要求与被告刘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