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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民初字第1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成世忠与王海军、牛德友、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三公司中原世纪苑住宅小区北区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世忠,王海军,牛德友,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三公司中原世纪苑住宅小区北区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初字第1161-1号原告成世忠,男,生于1961年9月11日,汉族,农民,住陕县。委托代理人张连峰,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军,男,生于1967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牛德友,男,生于1974年11月4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庆亮,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慧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封选波,公司员工。被告中建六局三公司中原世纪苑住宅小区北区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世忠诉被告王海军、牛德友、河南祥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六局三公司中原世纪苑住宅小区北区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世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世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瑞丰审 判 员  田 元代理审判员  曹存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