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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万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天津万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5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31号111室。代表人缴庆华,行长。被执行人天津万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09号六层(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郁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万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民提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万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685175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3年8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具体利息数额以银行会计部门出具的为准)。二、被执行人天津万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07号馨名园1号综合楼的房地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万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案件受理费91912元,执行费80312元。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万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