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科电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印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电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市印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939号原告科电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55号6层B03室,组织机构代码60729185-2。法定代表人周沃绍,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琴,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任远,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被告重庆市印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金剑路568号6幢。法定代表人杨凤丹。原告科电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印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科电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印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电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157元,应减半收取578.5元,由原告原告科电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青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