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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法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敬先与四川龙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先,四川龙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法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敬先,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龙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麻秧乡望江村。法定代表人:任伯雍,男,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敬先与被执行人四川龙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盐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敬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敬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王铈皋审判员 吴召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