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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丁明潞与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装饰城欧尚整体橱柜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潞,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装饰城欧尚整体橱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74号原告丁明潞,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装饰城欧尚整体橱柜,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负责人李慧。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潞诉被告葫芦岛市龙港区玉皇商城装饰城欧尚整体橱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明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明潞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明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庚伟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