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鹏翾与太原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翾,太原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徐鹏翾,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161号117幢。法定代表人顾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亮,男,该公司法务员,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受理原告徐鹏翾与被告太原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且原、被告均同意本案由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争议房屋坐落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161号恒大名都4号楼2单元403号,故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