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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洁梅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洁梅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21号罪犯杨洁梅,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09)中区法刑初字第1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洁梅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5932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12月10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85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3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97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233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核认为罪犯杨洁梅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洁梅不予减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