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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与被告太康县城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太康县城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周民初字第135号原告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住所地:沈丘县纸店镇。法定代表人李长明,该库主任。委托代理人孟宪红,河南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康县城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原告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与被告太康县城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的委托代理人孟宪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康县城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诉称:2009年、2010年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与太康县城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最低收购价粮食仓储保管合同,约定2009年原告委托被告保管小麦10219吨、2010年保管2423吨。后因被告保管不善,造成亏库,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2009年亏库1578吨,金额2955451.8元、2010年亏库394.63吨,金额880024.9元,手续费3946.3元,共计欠款3839423元。太康县城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没有按约履行保管义务,造成原告巨大损失,双方对账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小麦亏库款3839423元,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康县城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未答辩。原告方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2009、2110年仓储保管合同。证明目的:1、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存放小麦,2009年放小麦10219吨、2010年存放2423吨;2、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二组证据:出库单41份及中储粮总公司文件。证明原告从被告处调出小麦,其中2009年调出8641吨、2010年调出2028.37吨。第三组证据2009年、2010年小麦对账单二份。证明被告2009年亏库1578吨,金额2955451.8元、2010年亏库394.63吨,金额880024.9元。第四组证据2009年、2010年亏库所垫付的资金表。证明1、被告亏库的资金原告已经垫付;2、根据合同被告应赔偿原告。被告太康县城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未质证。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2010年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与太康县城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最低收购价粮食仓储保管合同,约定2009年原告委托被告保管小麦10219吨、2010年保管2423吨。在保管期间,通过河南省粮食交易物流市场,原告将部分粮食调出,其中2009年调出8641吨、2010年调出2028.37吨。后因被告保管不善,造成亏库,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2009年亏库1578吨,金额2955451.8元、2010年亏库394.63吨,金额880024.9元,手续费3946.3元,被告方共计亏库折款3839423元,该资金原告已经垫付,被告方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款,形成诉讼。本院认为: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根据国家政策,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符合国家政策,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太康县城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在保管粮食期间,未严格履行义务,导致保管标的物小麦灭失,经双方对账,被告方共计亏库折款3839423元,该资金原告已经垫付,被告方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款,其应当应予赔偿。原告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主张被告太康县城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予以赔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康县城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38394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15元,由被告太康县城关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承担。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国华审判员  张海涛审判员  武国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