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杨某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杨某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埔法枫民初字第30号原告何某甲,男,汉族,住址大埔县。被告杨某花,女,汉族,住址大埔县。原告何某甲诉被告杨某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小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被告杨某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2年2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两个儿子:何某乙、何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后来因生活所迫,夫妻异地生活,感情更加不好。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大埔县城带小孩读书,原告每月寄回3000-4000元做生活费,但被告懒惰,不理家务,不专心带小孩,家里搞得脏、乱、差。被告不把原告当着一家之主,做事不跟原告商量。去年原告在深圳工地出了安全事故,被关进看守所四个多月,赔了十多万元,在此期间被告没有关心鼓励原告,还嫌原告没寄钱,不给原告带小孩。自此,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迫于无奈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杨某花离婚;二、婚生儿子何某乙、何某丙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双方各分担一半。被告杨某花辩称,原告主张被告懒惰、不理家务、不专心带小孩、家里搞得脏乱差等等均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2月25日在大埔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于2003年8月3日生长子何某乙,2005年7月31日生次子何某丙。婚后原、被告一起外出广州务工,2010年后被告带小孩回大埔县城读书,原告于2012年上半年回来与被告一起生活,下半年到深圳务工,从此双方异地生活。今年三月份,原告以被告懒惰,不理家务,不专心带小孩,家里搞得脏、乱、差等等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好,已生育了两个儿子,所以婚后双方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以被告懒惰,不理家务,不专心带小孩,家里搞得脏、乱、差等等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原告所诉求的事实理由,不是离婚的法定理由,所以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当,本院不予准许。在夫妻生活中有矛盾发生是难免的,即使发生了矛盾,双方亦应互让互谅。希望原告冰释前嫌,再给被告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小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