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吴畅申请王春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王春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吴昌。被执行人王春刚。本案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辆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榆树市人民法院(2012)榆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