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泰兴市上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胡自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某制品有限公司,胡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泰兴市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三联村中华东路2号(常泰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炜、白斌,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娟,淮安市淮安区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泰兴市某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