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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行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邓毅民与陈裕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邓毅民,陈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065号申请执行人邓毅民,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裕林,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一、被告陈裕林认欠原告邓毅民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款限2014年9月28日前还100000元;同年10月25日前还100000元。三……陈裕林自愿补偿邓毅民自逾期之日起以尚欠款部分为本金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受理费2150元由陈裕林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陈裕林从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2月份先后还邓毅民人民币200000元及代缴受理费2150元(汇入邓毅民的银行账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陈国龙审判员  刘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