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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成峰德科技有限公司与升皇兴五金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成峰德科技有限公司,升皇兴五金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成峰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婷丽,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升皇兴五金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彭钦福,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成峰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峰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升皇兴五金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皇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峰德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合同,认定事实不清,理由不足。(一)申请人将涉案机器按约运至升皇兴公司,申请人对机器调试正常后,升皇兴公司经验收后投入使用,涉案机器本身没有根本性质量问题,后面出现的维修属于商业交往中的正常现象。(二)2013年12月18日在申请人的送货单中曾为升皇兴公司提供过维修配件,但此配件是升皇兴公司以市场价格向申请人购买,既然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为1年,升皇兴公司愿意购买维修配件的事实说明,升皇兴公司在使用上述打印机过程中存在其他与申请人无关的导致打印机损坏的因素,二审将打印机损坏的所有因素归咎于申请人,有失公平。(三)根据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对产品的处理通常是先维修,修理不成再更换,更换后还不行才考虑退货。就本案而言,即使机器无法修复,在申请人已同意更换相同型号的新机器情况下,二审仍判决解除合同,明显与我国法律精神和交易习惯不符,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货物打印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成峰德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应否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打印机在交付升皇兴公司后,因机器无法正常使用成峰德公司多次应升皇兴公司要求前往维修,升皇兴公司参照成峰德公司网站上介绍的测试打印机的方法进行测试,测试结果显示打印图像存在重影、位移等不合格情形,故二审认定成峰德公司提供的货物打印机质量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有事实依据。成峰德��司称造成涉案打印机质量问题存在与其无关的因素、不应由成峰德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在供方成峰德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情况下,买方升皇兴公司有权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主张解除合同,二审支持升皇兴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妥。成峰德公司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成峰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成峰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