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与珠海振业投资有限公司、聂民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珠海振业投资有限公司、聂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保字第11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被申请人珠海振业投资有限公司、聂民本院在审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珠海振业投资有限公司、聂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于珠海振业投资有限公司、聂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本院认为,×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银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下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审判员 王显荣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乐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