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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乃乔与朱苏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乃乔,朱苏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周乃乔,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清,上海厚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苏中,居民。委托代理人罗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乃乔与被告朱苏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乃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乃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