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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深州市东安庄乡小康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占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东安庄乡小康庄村村民委员会,张占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深州市东安庄乡小康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彦来,该村村主任。被告:张占久。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东安庄乡小康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占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东安庄乡小康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东安庄乡小康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州市东安庄乡小康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泽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连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