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高华与陈明辉、郑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高华,陈明辉,郑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杨高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陈明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郑传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杨高华与被执行人陈明辉、郑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4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字第024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