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阮永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永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49号罪犯阮永亨,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阳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永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阮永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阮永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阮永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00653.9元,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阮永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履行大部分罚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黑社会组织的骨干成员,触犯四个罪名,其中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对去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永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