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初字第7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段春芝、李丛元等与郑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春芝,李丛丽,李丛元,李丛香,李丛忙,郑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784-1号原告段春芝,系死者李希华之妻。原告李丛丽,系死者李希华长女。原告李丛元,系死者李希华长子。原告李丛香,系死者李希华次女。原告李丛忙,1982年5月20日,系死者李希华三女。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瑞锋,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安军。委托代理人刘翠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敬国,经理。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名苑小区B座委托代理人苗春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春芝、李丛丽、李丛元、李丛香、李丛忙诉被告郑安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春芝、李丛丽、李丛元、李丛香、李丛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安军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乐民初裁字第78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郑安军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苑红霞人民陪审员 闫海娟人民陪审员 王荣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