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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322号原告:周某,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仁荣,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曾用名毛书兰,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汪薇,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俊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