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民一终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袁志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昆兰审判员 雷  闻审判员 谷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慧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