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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郑奇与郑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郑奇,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830号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余海君,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喆,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郑奇。第三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兴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亦文,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奇、第三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万 劲人民陪审员  雷绪国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