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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陈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睿,陈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郭睿,男,7岁。法定代理人郭胜立,男,36岁。被执行人陈红伟,男,32岁。申请执行人郭睿与被执行人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南民三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刘明汉审判员  王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