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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水民初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水民初字第0084号原告曹某。被告李某甲。原告曹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在苏州“苏宁电器”上班时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金坛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现年4岁,在原告父母处上幼儿园。婚后,原、被告继续在苏州上班,不久被告以投资名义向原告父母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2012年8月21日被告突然留下一张纸条,不辞而别,从此没有任何音讯。被告在出走之前,还拿原告的信用卡刷爆了近10万元,此款后来由原告父母帮助还清。至今,被告离开原告已两年多时间,也没有任何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分居两年以上,认定为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所有费用暂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甲未答辩也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被告职业选择等问题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杨亚坤人民陪审员  岳锡林人民陪审员  袁小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祁云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