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汪林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林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渡法刑初字第0013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林园,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2008年3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6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林园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荣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林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汪林园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868栋5号的楼梯口处,将被害人邓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同日9时许,被告人汪林园驾驶该摩托车路经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汽车站时被民警盘查,民警因其无行驶证而将该车扣留。后民警核实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遂于当日将摩托车归还被害人邓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80元。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汪林园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林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尹某甲、邓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徐某某、尹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被告人汪林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林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林园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林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林园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林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百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