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诉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冯伟信用卡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诉保字第2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花园街88号。负责人蒋亚东,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冯伟。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冯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伟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银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