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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州市金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徐州精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金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州精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金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虎宁。被执行人徐州精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政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徐州精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执行员 潘子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彦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