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树明、普乔仙与被执行人杨立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明,普乔仙,杨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明。申请执行人普乔仙。被执行人杨立文。申请执行人李树明、普乔仙与被执行人杨立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树明、普乔仙与被执行人杨立文于2015年5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树明、普乔仙同意被执行人杨立文赔偿款23163.5元定于自2015年7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甘华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