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谢月月与郭永锋、杨凌亨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月月,郭永峰,杨凌亨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69号申请人谢月月,男,生于1955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郭永峰,男,生于1970年1月26日。被执行人杨凌亨达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申请人谢月月申请执行谢月月与郭永锋、杨凌亨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永锋、保险公司发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16946.17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郭永锋、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发义务,申请人谢月月已全部领取了案款16946.17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法执字003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