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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黎崇文与洪如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崇文,洪如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黎崇文,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告洪如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崇文诉被告洪如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崇文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好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崇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黎崇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