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寻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黎崇文与洪如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崇文,洪如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黎崇文,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告洪如俊,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崇文诉被告洪如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崇文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好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崇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黎崇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