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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晓咪与马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咪,马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周晓咪。被告:马有明。原告周晓咪与被告马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马有明归还原告周晓咪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晓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2月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有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晓咪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有明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周晓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