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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库车县通用广告装潢店与库车新鑫广告制作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车县通用广告装潢店,库车新鑫广告制作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库车县通用广告装潢店。住所地库车县解放南路东面(龟兹歌舞团办公楼门面04号)。经营者米拉吾迪阿萨。委托代理人吐尼亚孜艾买提,库车县新城街道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库车新鑫广告制作部。住所地库车县五一路时尚小区13楼A-3-101室。经营者沈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库车县通用广告装潢店诉被告库车新鑫广告制作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车县通用广告装潢店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库车县通用广告装潢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车县通用广告装潢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库车县通用广告装潢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永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