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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方行审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诉王恩松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王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方行审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广福,任局长。被执行人王恩松,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18日��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方国土资罚(2013)3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被处罚人处以609元的罚款;3、加处罚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没收的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益,缴作出处罚机关的同级财政。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第1项处罚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执行人申请的第2、3项,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决定,本院不予执行,第2、3项罚款及加处罚款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梁章松审判员  史永均审判员  尚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