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秦洪喜与烟台人社局、秦桂爽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洪喜,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秦桂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招行初字第10号原告:秦洪喜,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王春吉,招远市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法定代表人董希彬,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磊、王志平,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秦桂爽,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吴朝森,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洪喜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秦桂爽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撤销其所作的烟人社工伤案字(2014)第(10-040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洪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洪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洪喜负担。审 判 长 于杰红审 判 员 王新东人民陪审员 李宝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