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太和县鑫旺运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和县鑫旺运输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太和县鑫旺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14388-3。法定代表人:王传学,经理。被执行人:XX,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现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初字第026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582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