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福洲与王铁长、刘双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洲,王铁长,刘双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李福洲,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树萍,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铁长,农民。被告刘双占,农民。原告李福洲诉被告王铁长、刘双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福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树萍、被告王铁长、刘双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福洲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米各庄汽配市场经营河间市兴强宏达螺丝批发部。原告自2007年开始为被告提供汽车离合器螺母成品,与被告开始业务往来。期间二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2000元。其中2009年12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款5000元、2011年6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款3000元、2011年12月13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款4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推脱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双占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但是该款系被告与原告口头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不同意偿还原告欠款。另外现在尚有部分库存,要求退回原告,经核对后再结清账目。被告王铁长辩称,与刘双占的答辩意见一致。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三张,内容分别为“欠条,欠李福洲螺母款5000元,伍仟元整,王铁长,09、12月10号”;“王铁长今欠货款3000元整,王铁长,2011年6月10号”;“今欠货款4000元整,王铁长,2011年12月13日”。以上欠条证实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2、户籍证明信一张,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欠款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3、录音光盘及录音整理材料一份。证实二被告未偿还原告货款的原因只是没钱,未提到货物质量问题。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均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录音材料中的内容不完整,二被告在与原告通话时,曾经向原告讲过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及办理退货等事项。二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螺母四枚,证实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该样品有异议。该样品不是原告提供的货物,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本庭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真实有效,具有证据效力,在本案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本庭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因被告放弃质证权利,对该录音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故本庭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螺母样品,因其不能提交相关部门的检验报告,不足以证实该样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不予认可,故该证据没有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2009年12月10日、2011年6月10日和2011年12月13日,二被告分三次从原告处购进汽车离合器螺母,价款分别为5000元、3000元、4000元,当时货款未付,共欠原告货款12000元,被告王铁长为原告分别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离合器螺母,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货款,现被告欠原告货款12000元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原告货款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螺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剩余货物应退回原告的主张,因被告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实,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以上辩解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的此笔货款,发生在被告王铁长、刘双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铁长、刘双占共同偿还原告李福洲货款1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保全费140元由被告王铁长、刘双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连海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增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