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巨伟与黄庆华、苏雪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南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陈巨伟。被申请人黄庆华。被申请人苏雪花。申请人陈巨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庆华、苏雪花在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荔枝青苗补偿款2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巨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对被申请人黄庆华、苏雪花在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荔枝青苗补偿款20万元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陈巨伟的如下财产予以查封、冻结:1、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对申请人陈巨伟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钦州港信用社80×××36账号内的存款75000元予以冻结。2、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对申请人陈巨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桂N×××××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取、转让、抵押、赠与、典当、损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玉娟审判员 杨守金审判员 方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丰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