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从云与安徽广翼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从云,安徽广翼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陈从云,男,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安徽广翼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刘世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从云与被执行人安徽广翼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广民二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17815元、诉讼费1590元,合计1194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安徽广翼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已被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现处于拍卖程序中,本案已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安徽广翼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杨俊伟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曼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