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中国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中国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401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被告中国某公司。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中国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孟立军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敬东-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