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民与被告王成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034号原告王建民,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成刚,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王成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审判员 李瑞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