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光章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078号罪犯张光章,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1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光章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光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张光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纳罚金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光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张光章所犯罪行为涉众经济犯罪且罪数较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子 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