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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永年县方正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案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年县方正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永年县方正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河北铺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志红,现任总经理。申请人永年县方正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28386094,面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福建省标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省南安市德星阀门厂,付款行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4日。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2015年4月13日予以受理并依法发出公告。现申请人永年县方正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以找到该承兑汇票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公示催告。本院认为,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而本案申请人未在公示催告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诉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本院依法终结公示催告诉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永年县方正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少红审判员  林桂兰审判员  周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雅婷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诉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