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98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秋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