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98号原告:刘某,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秋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