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法执字第9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龙海燕与卢天增、卢秀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燕,卢天增,卢秀华,米立国,卢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法执字第975-1号申请执行人龙海燕,女,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卢天增,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卢秀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米立国,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卢小龙,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右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案外人龙信名下的大厅一处。现因此案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米立国履行部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海燕提出解除扣押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龙信名下的大厅一处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查干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