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人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龙马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人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2015)威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被执行人重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永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