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商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玉华与胡燕、宋传国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华,胡燕,宋传国,张延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169号原告张玉华。委托代理人李殿栋,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燕。被告宋传国。被告张延红,济宁市任城区太白小区8号楼1单元2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华与被告胡燕、宋传国、张延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燕、宋传国、张延红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殿俊审判员 刘艳文审判员 徐洛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