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登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