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保字第028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锦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戴帆追偿权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锦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戴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2804-2号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湖南商会大厦西塔21楼。法定代表人邹志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立明,系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长沙锦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沿江大道288号华盛新外滩4栋613房。法定代表人戴帆,董事长。被申请人戴帆。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锦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戴帆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锦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戴帆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未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启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