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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涂忠海与熊周金、严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忠海,熊周金,严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忠海,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周金,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晓红,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涂忠海因与被上诉人熊周金、严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涂忠海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涂忠海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涂忠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1326元,由上诉人涂忠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长  峰代理审判员 喻    芳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丹琪(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